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拟定全县民政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;研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 (二)负责全县拥军优属、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、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;审核申定革命烈士;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;指导全县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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