洛阳市人民检察院,当时名称为,由检察长、副检察长、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组成。1954年,依据《宪法》规定,洛阳市人民检察署更名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。在十年动乱期间,洛阳市检察机关遭到了严重破坏,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,1975年被取消。1979年,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《宪法》的规定,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建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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