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共有,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一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。共有在其本来意义上为数个权利主体共享一个所有权的状态,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,如地上权、地役权、抵押权等物权,渔业权、水权等准物权以及著作权、专利权等无体财产权等也可为数人所共有,传统民法认为此类共有法律关系与所有权的共有并无差别,因此对于此类财产权的共有,无论其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,均准用所有权共有的规定。但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准共有的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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