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明效力,是指公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,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证明力。《公证法》第36条对公证的证明效力作出了规定,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,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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