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刑法“八辟”之一。对有奇才异能的人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其刑罚。
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:“以八辟丽邦灋,附刑罚……四曰议能之辟。”郑玄注:“能,谓有道艺者。”唐张九龄《敕处分十道朝集使》:“若风教未弘,议能盖闕,竟入朝计,冀幸迁除勿曰不知,将自诬也。”参见“八辟”、“八议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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