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草种管理办法》于2006年1月12日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;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、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、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。该《办法》分总则、草种质资源保护、草品种选育与审定、草种生产、草种经营、草种质量、进出口管理、附则8章53条,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。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《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(试行)》予以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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