登记并没收(家产)。
籍没是指谓登记所有的财产,加以没收,出自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修传》。拼音:jí mò
谓登记所有的财产,加以没收。
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修传》:“太祖破鄴,籍没审配等家财物貲以万数。”《北史·乐运传》:“运少好学,涉猎经史。年十五而江陵灭,随例迁长安。其亲属等多被籍没,运积年为人佣保,皆赎免之。”宋司马光《涑水记闻》卷六:“于是麻氏或死或流,子孙有官者皆贬夺,籍没家财,不可胜纪。”清昭槤《啸亭杂录·阿尔萨》:“然居官清介,籍没时,其家惟黄连数十斤,当票数纸而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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