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、自治县、县级市以及市辖区的人民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。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、人口和案件情况,按照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的规定,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。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组织,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,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判决、裁定。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,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,有条件的地方可审理经济类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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