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法,是指宪法在一些国家的称呼。17、18世纪,英、美、法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,将其革命胜利后相继制定的根本法称为宪法。至19世纪,德国、奥匈帝国和帝俄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,把他们汇编的根本法总称为国家法。此后“宪法”和“国家法”二词通用。宪法性法律的统称。有的国家所称的国家法更广泛一些,即除宪法外,还包括一切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在内,如选举法、国家机关组织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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