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设治局在清朝末年出现,凡是某一个地方预备成立新的县政府之前,总督署、巡抚署或省政府可预先成立设治局,以筹备之,主官为设治委员,权限相当于知县(清朝时期)、县知事(北洋政府时期)或县长(国民党政府时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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